劳动者如果没有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工伤案件,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劳动者出具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材料。如果用人单位合作还好,如果用人单位不合作,无法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无法做工伤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都会存在巨大的分歧,也有可能提供不出有效证明而仲裁失败。那么我们在具体的工伤案件中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一、工伤案件中确立劳动关系的流程都有哪些?
1、我们首先应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发生工伤意外,用人单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而劳动仲裁部门专门负责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种纠纷。而此事件所提及的“工伤案件中如何确立劳动关系?”正是由劳动仲裁部门负责的。
2、劳动仲裁部门应该会首先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和解建议。如果劳动仲裁部门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不认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走法院起诉的前置和必经程序。如果不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或调查,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二、工伤案件中,我们自己能够提供哪些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1、培训记录,或培训发的证书。在企业工作中,参加各种学习或者考试,获得的证书和培训记录有利于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的工作证,工作服都可以当作参考。
3、如果贷款买过楼,应该有盖有公司公章的薪资证明材料,也可以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个到银行一查便知。
4、工资发放记录。如工资条,企业财务人员微信转账记录都可以用作证明。
三、工伤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立分歧点都在哪?
1、用人单位可能会辩解说,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工伤、休假、工资都负有法定责任。而劳务关系则区别很大,劳务关系一般指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而乙方负责给甲方报酬。双方都是自然人也可以签定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只受合同法约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证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就没有赔偿的责任了。
2、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的深度及相关材料。
有的劳动者对劳动监察部门对工伤案件中劳动关系确立的调查存在怀疑。就需要监察部门提供相关的笔录或调查报告,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查阅相关的调查资料的,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给劳动监察部门,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快速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工伤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实并不难确认。
- 但是各种程序繁杂而漫长,对劳动者来说是很大的困扰。发生工伤时,我们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做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必然要求确立劳动关系,再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得进行相关调查,出仲裁结果,然后调解,不同意调解,又开始走诉讼,再进行政复议,有时甚至会一审二审,那又是漫长的一段难熬的时间。
- 所以有可能的话,如果发生工伤意外,而我们又与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可以请专门的人员为我们进行案件疏理和相关的流程办理。比如专业的律师和事务所,他们都可以为你提供专业和必要的法律援助,而且不必你自己费时费力去办理。当然了,费用是一定要花费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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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劳动关系,企业不配合的,需要向劳动局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一般而言,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也有例外情况。现结合办理的实际案件为你回答如下:
首先,在工作中受伤后,先去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你与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且你的申请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该机构会在一定期限内给你出具《工伤认定书》。如果不能确定你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机构会中止认定,告知你去申请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
其次,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你与单位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则非常简单,直接提交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如果你与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提交你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可参照的凭证包括:用人单位给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用记录,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支付凭证、招工及考勤记录等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劳动仲裁庭依据法定程序开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上述通知、《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综合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里重点审查的基本内容有三项:一是争议双方主体资格是否为法律所允许;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四、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一方不服对该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最多经过两次终审判决后,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五、仲裁或判决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伤认定“三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确认受伤人的伤情是否为工伤。
第六、还有这种情况,就是无需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直接去按工伤处理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挂靠关系、建筑工地、矿上等无资格的雇主聘用的劳动者受伤,劳动者可以绕过雇主直接向有主体资格的单位申请,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无论是劳动关系确认,还是工伤认定,都是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定作为依据。作为劳动者的个人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首先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出来之后,才能根据伤情申请劳动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认定劳动关系分为签合同和没有签合同两个方面:
1、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
2、没有签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可参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工伤认定则是工伤员工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一、两者概念
1、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2、什么是工伤
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一般来说,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二、两者如何界定
(一)劳动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很好地区分开来,其实二者之间有着诸多的不同因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适用的法律及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2、两者的主体及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劳动关系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而且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
3、两者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5、国家干预程序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6、解决纠纷的时效和途径不同: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而劳务关系纠纷由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为三年。
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七种情形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
1、您工作是否须要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
2、您工作的过程是否受到公司的管理,对你工作是否有绩效评价或考核?
3、工资是按月发吗?
4、在劳动时间、持续长度、劳动地点、劳动数量、劳动质量等方面是否受到公司相关规则约束?
满 足以上4条是劳动关系,否则就是劳务合作关系。
二、工伤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答,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确定,
第一,工作证
第二,在一起干活的同事证明
第三,签定的劳动合同
第四,发工资的银行转账,大家还有没有不同的看法?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喜勿喷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根据题主的问题分析可知,题主一定是受到了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肯帮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机主想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帮员工缴纳社保,也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一般都避之不及,不希望与劳动者之间有任何纠葛。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其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一定完全需要通过劳动合同。任何能够证明你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都可以。一般而言,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多多少少都能获取到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
仔细梳理一下,你从入职一直到发生工伤时候,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哪些联系,这个问题很可能就迎刃而解。比如一般用人单位可能会通过对公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这个时候员工只需要去相应的银行,调取自己的工资流水即可,工资流水中往往能反映是哪一个单位向自己发放了工资,有了这个证据,基本上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怎么办?这个时候还是有别的角度可以考虑的,比如你有没有用人单位盖章的委托书?用人单位盖章的材料说明?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盖过章的证据。
即使这些证据都没有,你可以看看手上有没有工作牌、工作服、考勤记录、工作联系群等等。
如果上述证据也没有的话,你不妨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一下所在公司的内档,也许会有不一样的发现。一般而言,公司的内档登记了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信息等等。
如果题主与公司的个人联系比较多,比如工资是通过会计的私人银行卡发放的,题主如果能够通过公司的内档证明该会计就是公司的会计,结合银行转账记录,也可以让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定,会计发放的钱就是工资发放的工资。
因此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并非固定不变。只需能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即可。
建议
发生工伤以后,建议题主积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尽量与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或者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显示的人员协商。最好将协商的过程用录音的方式确定下来。
如果能够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直接愿意赔偿,那是最好的。如果协商不成,写上过程的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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